公告日期:2025-12-05
证券代码:834482 证券简称:海格尔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山东海格尔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山东海格尔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原《股东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山东海格尔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或“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山东海格尔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本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规
则行使职权。本规则适用于公司年度股东会会议和临时股东会会议(以下统称“股东会”)。
第三条 公司股东会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公司年度股东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规定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情形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会议的,公司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披露公告说明原因。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
会会议: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最低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日计算。
第六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会议,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并公告:
(一)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股东会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在本规则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期
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会议。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会议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八条 年度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第九条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
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股东(下称“提议股东”)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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