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5
证券代码:834482 证券简称:海格尔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山东海格尔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山东海格尔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原《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山东海格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海格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以及《山东海格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章程》之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信息披露是指公司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其他有关规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指定的报刊和网站上公告信息。
第三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触及本规则规定的披露时
点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五条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公司的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等主体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
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工作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公司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意见。
董事会秘书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
第八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
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
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
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
告。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三)最近一年的股本变动情况及报告期末已解除限售登记股份数量;
(四)股东人数,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数量、报告期内持股变动情况、报告期末持有的可转让股份数量和相互间的关联关系;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持股情况;
(六)董事会关于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分析,以及利润分配预案和重大事项介绍;
(七)审计意见和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主要项目的附注。
第十三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
半年度报告。
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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