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6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 于
元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 上海 深圳 杭州 廣州 昆明 天津 成都 寧波 福州 西安 南京 南寧 香港 巴黎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HANGZHOU GUANGZHOU KUNMINTG TIANJIN CHENGDU NINGBO FUZHOU XI’AN NANJING NANNING HONG KONG PARIS
北京市朝陽區東三環北路 38 號泰康金融大廈 9 層 郵編:100026
9/F, Taikang Financial Tower, 38 North Road East Third Ring,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6, China
電話/Tel: (+86)(10) 6589 0699 傳真/Fax: (+86)(10) 6517 6800
網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目 录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
二、关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3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3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4
五、结论意见......5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元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国浩京证字[2025]第 0315 号
致:元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元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元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 (下称“《股东大会制度》”) 的有关规定,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元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周立律师、闫涵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2025年5月16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的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于2025年4月18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已经通过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2025年4月18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刊登了《元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元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公司发布的上述公告载明了会议的召集人、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的召开
方式、会议审议的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和会议登记方法、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等事项,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20日。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25年5月16日在公司一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公告通知的内容。
经本所律师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制度》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9】人,代表股份【1687.3】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21】%,以上股东是截止2025年5月9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登记公司在册的本公司股东或……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