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5-16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我享网络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九年五月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10-11层邮政编码: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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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我享网络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我享网络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我享网络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2019年5月16日召开的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于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提出新议案的股东资格(如有)、表决程序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对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公司已于2019年4月25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
平台上刊登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
明了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和地点、会议议题、参加人员、参会办法等相
关事项。
开。股东大会由任志伟先生主持,就会议通知中所列的事项进行了审议,
会议的日期、地点及会议审议事项等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3.经本所律师核查,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细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经查验公司提供的出席会议的股东以及经股东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的身份
证明、授权委托书、证券持有人名册等文件,本所律师查实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以及经股东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数为5,214.60万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1.64%。
3.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
师。
4.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为:
1. 《关于公司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 《关于公司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 《关于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4. 《关于公司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 《关于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7. 《关于公司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
案》;
8. 《关于续聘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
机构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中所载明的议案相符。
四.新议案的提出
经本所律师见证,股东以及经股东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未在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上提出任何未在会议通知上列明的提案。
五.股东大会表决程序
1.经本所律师见证,列于会议通知的议案按照会议议程进行了审议并以现
场投票的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
2.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出席会议的股
东或委托代理人就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进行了表决,并在监票人和记票人
监票、验票和计票后,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下列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5,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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