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11-26
证券代码:834490 证券简称:我享科技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上海我享网络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涉及诉讼判决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上海聚寓购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聚寓购”)与经纬臵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纬臵地”)涉诉纠纷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已审理终结并作出再审判决。
一、 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民事裁定书的日期:2020 年 1 月 14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0 年 1 月 13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 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经纬臵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经纬,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龚蕾、该公司员工
(二)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上海聚寓购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志伟,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魏国俊、夏英,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三) 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经纬臵地与聚寓购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12日向上海市高院提出抗诉。上海市高院于2020年 1 月 13 日作出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四) 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双方签订的三份协议书,对于不同时期、不同房源的销售业绩、结佣比例、结佣周期等均作了详细约定。前两份协议以列表形式,明确以销售套数为标准,根据分层多级累进方式计提佣金。第三份协议对佣金计提有别于前,备注项中有关“聚寓购公司带看房源超过当月约定渠道最高套数,则当月均按 3%计提”的约定效力仅及本协议,聚寓购公司依据第三份协议“备注”条款主张前两份协议佣金全部按 3%标准补差,缺乏依据。经纬臵地与聚寓购公司就佣金补差也未达成一致,聚寓购公司主张佣金差额,有悖常
理。另六期 105 号 1002 室、126 号 801 室、122 号 1001 室存在重复
请佣情况,涉及佣金人民币 203,370.26 元(以下币种相同)理应据实扣除,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判决有误。
经纬臵地同意检察机关抗诉意见,另称,第三份协议约定的佣金计提方式与前两份不一致,第一、第二份协议没有约定跳档计提,备忘录是针对第三份协议的,不可能在第三份协议中约定已经完成的业绩提成,不符合常理。第一、第二份协议已经履行完毕,对方对此亦
认可,故不存在佣金差价的问题。关于重复请佣的问题,同意检察机关的意见。
(五) 被申诉人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聚寓购答辩,关于重复请佣的 3 套房子及金额经核对确实存在,无异议,同意返还相应金额。关于佣金差额问题,不同意检察机关及申诉人的意见,认为第三份协议明确累进方式为全额累进,第三份协议和前两份协议是一个连续过程,第一、第二份协议约定的“多级累进”应解释为“全额多级累进”,故三份协议的佣金计提都是按全额累进方式即最高额计提;经纬臵地的员工须海芳在聊天记录中亦认可379 万元的佣金差额。因此原审根据交易习惯等因素认定经纬臵地应当支付 3,799,168.26 元的佣金差额并无不当,要求依法判决。
(六) 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及子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24 日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11 月 17 日作出的(2020)沪民再 10 号民事判决书。
三、 判决情况
公司及子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24 日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
2020 年 11 月 17 日作出的(2020)沪民再 10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
果如下:
1、撤销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 02 民终 7930 号民
事判决和上海宝山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3民初2511号民事判决;
2、经纬臵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聚寓购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佣金 24,189,724.52 元;
3、上海聚寓购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共计人民币 356,364 元,由经纬臵地有限公司负担 305,048 元,上海聚寓购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51,316 元。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司将根据判决结果,积极妥善处理后续事宜。根据上海市第二
中级人民法院在 2017 年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