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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31 17:23:40 股吧网页版
易简集团: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2-31


证券代码:834498 证券简称:易简集团 主办券商:东莞证券
易简传媒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第三人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12 月 14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10 月 9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4 年 12 月 27 日,公司收到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
(2023)粤 0106 民初 32980 号,判决驳回原告广州易创汇产业园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广州易创汇产业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国栋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关联方,共同投资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广东能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乃兴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关联方,共同投资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广州尚东置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序典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关联方,共同投资
4、 被告

姓名或名称:能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乃兴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关联方,共同投资
5、 第三人

姓名或名称:易简传媒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衍军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原告广州易创汇产业园有限公司(下称“易创汇”或“原告”)与被告一广东能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被告一”或“能兴文化”)、被告二广州尚东置地有限公司(下称“尚东置地”或“被告二”)、被告三能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被告三”或“能兴集团”)以及易简传媒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简集团”)签署《合作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约定由易简集团、易创汇与能兴文化、尚东置地合作成立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竞买天河区广氮地块(地块编号 AT0607088),在竞买成功后对该地块进行开发建设及运营,各方按约定分享相应物业权益。同时约定能兴文化保证项目公司取得项目的《竣工验收报告》最迟不得超过签署土地出让合同之日起 36 个月,但因政府审批、地质条件、疫
情等不可抗力原因或非因能兴文化原因造成项目延期竣工的,各方应进一步协商交付日期。

2020 年 10 月,各方成立合资公司广州易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目标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广州易兴产业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兴产
业园”或“项目公司”),并于 2020 年 11 月 24 日成功竞拍位于广州市天河区
广氮 AT0607088 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

截至具状日,广氮 AT0607088 地块开发建设进度仍处在基坑填土、打桩的阶段,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取得项目的《竣工验收报告》,亦未能完成项目的建设、公用部分带装修后交付原告使用。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诉讼请求:

原告易创汇请求法院解除《合作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并要求被告一能兴文化返还投资款及占用利息合计人民币 147,328,254.80 元(大写:壹亿肆仟柒佰叁拾贰万捌仟贰佰伍拾肆元捌角)。被告二尚东置地、被告三能兴集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理由:

截至具状日,广氮 AT0607088 地块开发建设进度仍处在基坑填土、打桩的阶段,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取得项目的《竣工验收报告》,亦未能完成项目的建设、公用部分带装修后交付原告使用。

被告一能兴文化违反《合作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的约定,致使原告易创汇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构成根本违约。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相关协议约定,原告现依法要求解除《合作协议》及其相关补充协议,要求被告一赔偿原告由此受到的全部直接损失。同时要求被告二尚东置地、被告三能兴集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2024 年 12 月 27 日,公司收到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
(2023)粤 0106 民初 32980 号,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广州易创汇产业园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 810,200 元、保全费 5,000 元,均由原告广州易创汇产业园有限
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本次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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