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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4 17:36:40 股吧网页版
易简集团:重大诉讼公告(三)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4


证券代码:834498 证券简称:易简集团 主办券商:东莞证券
易简传媒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三)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第三人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10 月 22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8 月 11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法院受理案件。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广州易创汇产业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国栋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关联方,共同投资
2、 被告一

姓名或名称:广东能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乃兴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关联方,共同投资

3、 被告二

姓名或名称:广州尚东置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智燕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关联方,共同投资
4、 被告三

姓名或名称:能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乃兴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关联方,共同投资
5、 被告四

姓名或名称:广州易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彳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子公司
6、 被告五

姓名或名称:广州易兴产业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彳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孙公司
7、 第三人

姓名或名称:易简传媒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衍军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原告广州易创汇产业园有限公司(下称“易创汇”或“原告”)与被告一广东能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被告一”或“能兴文化”)、被告二广州尚东置
地有限公司(下称“尚东置地”或“被告二”)、被告三能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被告三”或“能兴集团”)以及易简传媒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易简集团”或“第三人”)签署《合作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约定由易简集团、易创汇与能兴文化、尚东置地合作成立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竞买天河区广氮地块(地块编号 AT0607088),在竞买成功后对该地块进行开发建设及运营,各方按约定分享相应物业权益。同时约定能兴文化保证项目公司取得项目的《竣工验收报告》最迟不得超过签署土地出让合同之日起 36 个月,但因政府审批、地质条件、疫情等不可抗力原因或非因能兴文化原因造成项目延期竣工的,各方应进一步协商交付日期。

2020 年 10 月,各方成立合资公司广州易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目标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广州易兴产业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兴产
业园”或“项目公司”),并于 2020 年 11 月 24 日成功竞拍位于广州市天河区
广氮 AT0607088 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

截至具状日,广氮 AT0607088 地块开发建设进度仍处在基坑填土、打桩的阶段,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取得项目的《竣工验收报告》,亦未能完成项目的建设、公用部分带装修后交付原告使用。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五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广州易创汇产业园有限公司损失(以 120
元/平方/月的标准,按 12997.35 平方米计算,自 2023 年 11 月 25 日计算至物业
交付之日止,暂计 2025 年 7 月 15 日为 31,141,650.60 元);

二、判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五被告承担。

理由:

一、被告一能兴文化、被告二尚东置地未履行项目开发建设的义务,致使案涉项目已经无法按期交付,致使原告易创汇的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

二、被告二尚东置地签订补充协议与被告一能兴文化作为合作协议中的共同甲方;

三、被告三能兴集团出具《担保函》,对被告一能兴文化的交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案涉项目在开发建设的过程中,五被告的相关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损失,应当共同向原告易创汇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注:以上系原告单方主张,待法院查明事实后裁决)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业务未受到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积极妥善处理本次诉讼,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避免对公司及投资者造成损失,并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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