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2-04
关于对雷蒙德(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雷蒙德(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雷蒙德),住
所地: 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 C 区雁密路 9-1 号。
陈双聘,男, 1963 年 8 月出生, 公司董事长、 实际控制人、
控股股东。
经查明, 雷蒙德有以下违规事实:
一、资金占用
2013 年至 2017 年间,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双聘作为雷蒙德
(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蒙德)的名义债务人
向他人借款并签订借款合同,债务由雷蒙德实际承担,陈双聘
有义务将债权人交付的借款全部交由雷蒙德使用。雷蒙德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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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借款合同共获得借款 2,000 万元,后上述借款均被陈双聘
实际占用并使用, 构成资金占用。
2014 年 7 月,雷蒙德向他人借款 2,000 万元,陈双聘为上
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后上述借款被陈双聘实际占用并使
用, 构成资金占用。
二、 信息披露违规
2017 年 8 月,雷蒙德与他人签订借款协议,借款 2,100 万
元,用于偿还前述借款本金。雷蒙德未就上述重大借款事项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且补充披露公告中未真实反映借款用途,
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三、 违规担保
2013 年至 2014 年期间,雷蒙德为陈双聘个人借款合计
1,000 万元提供担保,后借款人与雷蒙德及其他主体就上述借款
重新签订借款协议,约定陈双聘、雷蒙德及其他主体尚欠借款
人 800 万元。经法院判决,陈双聘、雷蒙德及其他主体向借款
人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针对上述对外担保事项,《公司章程》
已载明相关决策权限和程序,上述对外担保发生时均未及时履
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构成违规对外担保。
四、股权质押、冻结事项未披露
2017 年 12 月 1 日,陈双聘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司法
冻结所持有雷蒙德股份 25,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21.11%,
司法冻结期限为 2017 年 12 月 1 日起至 2020 年 11 月 30 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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冻结股份已在中国结算办理司法冻结登记。 2018 年 1 月 9 日,
雷蒙德补充披露该司法冻结事项, 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2018 年 3 月 15 日,陈双聘被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司法冻结所持有雷蒙德股份 37,5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31.67%,司法冻结期限为 2018 年 3 月 15 日起至 2021 年 3 月 14
日止,冻结股份已在中国结算办理司法冻结登记。 2018 年 6 月
1 日,雷蒙德补充披露该司法冻结事项, 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雷蒙德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
法》第十四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以下简称《业务规则(试行)》)第 1.4 条、第 1.5 条、第 4.1.2
条及第 4.1.4 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
内容与规则指引》第三条、第四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规则》) 第三条、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九条、 第五十一条、
及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针对上述资金占用、 对外担保事项, 陈双聘作为实际控制
人、 控股股东、董事长未能及时履行内部决策审批程序, 违反了
《 业务规则(试行)》 第 4.1.4 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第七十三条的
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业务规则(试行)》第 6.1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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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雷蒙德、 陈双聘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业务规则(试行)》、《 信息披露规则》、《公
司治理规则》 等业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保证信息披露真
实、完整、准确、及时, 规范公司治理,履行公司决策程序, 及
时纠正违规行为。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
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
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
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公司监管一部
(代章)
2020 年 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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