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2-14
光大证券
关于雷蒙德(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光大证券作为雷蒙德(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督导主办券商,通过日常督导,发现公司存在以下情况:
一、 风险事项基本情况
(一) 风险事项类别
□ 涉 及 重 大 未 决 诉 讼 仲 裁 √ 停 产 、 破 产 清 算 等 经 营 风 险
□重大债务违约等财务风险 □重大亏损、损失或承担重大赔偿责任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公司及关联方涉嫌违法违规
√公司及关联方涉嫌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或处罚
□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等公司治理类风险
□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等无法履职或取得联系
√公司未能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其他
(二) 风险事项情况
1、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2020 年 2 月 4 日雷蒙德收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关于对雷
蒙德(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股转系统公监函【2020】012 号),对雷蒙德及实际控制人陈双聘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主要内容如下:
(1)资金占用
2013 年至 2017 年间,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双聘作为雷蒙德(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雷蒙德)的名义债务人向他人借款并签订借款合同,债务由雷蒙德实际承担,陈双聘有义务将债权人交付的借款全部交由雷蒙德使用。雷蒙德按照上述借款合同共获得借款2,000 万元,后上述借款均被陈双聘实际占用并使用,构成资金占用。
2014 年 7 月,雷蒙德向他人借款 2,000 万元,陈双聘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后
上述借款被陈双聘实际占用并使用,构成资金占用。
(2)信息披露违规
2017 年 8 月,雷蒙德与他人签订借款协议,借款 2,100 万元,用于偿还前述借款本金。
雷蒙德未就上述重大借款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且补充披露公告中未真实反映借款用途,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3)违规担保
2013 年至 2014 年期间,雷蒙德为陈双聘个人借款合计 1,000 万元提供担保,后借款人
与雷蒙德及其他主体就上述借款重新签订借款协议,约定陈双聘、雷蒙德及其他主体尚欠借款人 800 万元。经法院判决,陈双聘、雷蒙德及其他主体向借款人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针对上述对外担保事项,《公司章程》已载明相关决策权限和程序,上述对外担保发生时均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构成违规对外担保。
(4)股权质押、冻结事项未披露
2017 年 12 月 1 日,陈双聘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司法冻结所持有雷蒙德股份
25,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21.11%,司法冻结期限为 2017 年 12 月 1 日起至 2020 年 11 月
30 日止,冻结股份已在中国结算办理司法冻结登记。2018 年 1 月 9 日,雷蒙德补充披露该司
法冻结事项,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2018 年 3 月 15 日,陈双聘被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冻结所持有雷蒙德股份
37,5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31.67%,司法冻结期限为 2018 年 3 月 15 日起至 2021 年 3 月
14 日止,冻结股份已在中国结算办理司法冻结登记。2018 年 6 月 1 日,雷蒙德补充披露该司
法冻结事项,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雷蒙德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试行)》)第 1.4 条、第 1.5 条、第4.1.2 条及第 4.1.4 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规则指引》第三条、第四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五十一条、及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针对上述资金占用、对外担保事项,陈双聘作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长未能及时履行内部决策审批程序,违反了《业务规则(试行)》第 4.1.4 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第七十三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业务规则(试行)》第 6.1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全国股转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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