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9-09
公告编号:2019-023
证券代码:834516 证券简称:智恒医药 主办券商:国泰君安
河北智恒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8 年 10 月 12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8 年 9 月 14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上海金和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李晓东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杨燕、徐晓晖、上海市辉煌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河北智恒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王颖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黄芳、北京天达共和(杭州)律师事务所;岂光明、
河北威仑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原告上海金和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智恒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详见本公司 2018 年 10 月16 日披露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http://www.neeq.com.cn)的《河北智恒医药科
公告编号:2019-023
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8-021)。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诉讼的请求及依据详见本公司 2018 年 10 月 16 日披露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
(http://www.neeq.com.cn)的《河北智恒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8-021)。
(五)案件进展情况:
2019 年 9 月 7 日,公司收到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8)沪 0107 民
初 20728 号”民事判决书。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公司于 2019 年 9 月 7 日收到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 2019 年 8
月 30 日作出的(2018)沪 0107 民初 20728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1、解除原告上海金和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智恒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于 2014 年 2 月 20 日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2014 年 2 月 25 日签订的《补充
协议》及 2016 年 9 月 12 日签订的《关于(卡巴他赛原料药及注射剂)临床批件
转让的补充协议》;
2、河北智恒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金和生物制药有限公司返还卡技术转让款人民币 450 万元及利息(以 450 万元为基
数,按照银行年利率 4.9%,自 2016 年 9 月 14 日起计算至判决之日止)。
3、本案受理费 46328 元,保全费 5000 元,共计 51328 元,由被告河北智恒医药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司将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未对公司经营活动产生影响,公司各项研发活动正常进行。公司将依法
公告编号:2019-023
积极处理并保障自身合法权益,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次诉讼判决结果一旦生效将导致公司利益流出。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银行账户(工商银行石家庄裕华支行 0402***4752)冻结余额 4,941,000 元。未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其他不利影响。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1、(2018)沪 0107 民初 20728 号民事判决书。
河北智恒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