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2-04 17:19:01 股吧网页版
华能环保:监事会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4


公告编号:2025-019

证券代码:834519 证券简称:华能环保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江苏鑫华能环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2 月 4 日经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鑫华能环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程序和行为,确保监事会公平、公正、高效运作和有效履行监督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江苏鑫华能环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监事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监事会

第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第四条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包含 1 名职工代
表监事。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第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公告编号:2025-019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本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以股东会决议明确。
第六条 监事会设主席 l 名,主席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监事会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则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监事和监事会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公司应为监事与监事会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及业务活动经费。

第三章 会议类型

第八条 监事会议事方式包括监事会会议和监事会临时会议两种形式。
第九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前以书面方式送达全体监事。
临时会议通知应当提前五日以书面方式送达全体监事。情况紧急时,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议程及议案,发出通知的日期。
监事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并提供相应的决策材料。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半数监事通过。
第十条 当公司出现以下情况时,监事会主席应在 10 日内召集监事会临时会议:(一)公司财务违规操作、财务会计信息失真,要求公司予以改正但公司不予改正时;
(二)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出现违法、违规或者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要求董事会采取措施但不予采纳时;
(三)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但实际上拒绝执行时。
监事行使本条赋予的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权利应征得全体监事二分之一以上的同意。
第十一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案。书面提案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案理由或者提案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