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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5 00:00:00 股吧网页版
鑫鑫龙鑫: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5


公告编号:2025-023

证券代码:834530 证券简称:鑫鑫龙鑫 主办券商:财达证券

黑龙江鑫鑫龙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第三人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4年 10 月 8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4月 25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10 月 11 日开庭审理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检
察院指控原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大庆业务发展部客户经理刘超违
法发放贷款一案,并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作出一审刑事判决,被告人刘超犯违
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刘超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

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25 年 8 月 1 日公开开庭审理了
该案,该案现已审理终结。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于 2025 年 8 月 4 日作出
(2025)黑 06 刑终 46 号刑事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公告编号:2025-023

姓名或名称: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检察院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刘超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3 年 9 月,大庆华夏绿垣建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公
司”)、大庆鑫鑫龙鑫建材有限公司(系本公司前身,以下简称“鑫鑫龙鑫”)、大庆市首创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创公司”)以三户联保的形式,向中信银行哈尔滨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大庆业务发展部各申请贷款人民币4,000 万元(以下币种同),被告人刘超作为中信银行大庆业务发展部主办客户经理、陈莹(另案处理)作为协办客户经理负责华夏公司贷款的贷前调查工作。其间,华夏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文波(已判决)为隐瞒华夏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提供虚假的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刘超在实地贷前调查过程中,明知华夏公司企业账户银行流水与上述提交材料中的营业收入相差悬殊,仍未对华夏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贷款资格、还款能力等进行实质性调查,不与审计公司核实审计报告真伪,即形成符合贷款发放条件的《调查报告》。部门总经理助理李复雨(另案处理)对《调查报告》审核后上报部门总经理于显成(另案处理),于显成在《调查报告》上签字审批通过后,刘超向中信银行提交
华夏公司贷款申请材料。2013 年 11 月 28 日,中信银行信用审批委员会批复同
意给予华夏公司流动资金贷款 4,000 万元,担保人为鑫鑫龙鑫、首创公司,贷款用于采购生产用原材料或置换他行贷款。同年 12 月 11 日中信银行向华夏公司发放贷款 4,000 万元,次日于文波向被告人刘超提供虚假的原材料购销合同
申请受托支付 4,000 万元,刘超对此合同进行形式审查后,2013 年 12 月 12 日
至 2014 年 1 月 2 日期间,华夏公司在未经监管的情况下通过网银支付该笔贷
款,造成其中 820 万元未支付至指定交易对象账户。贷款发放后,刘超未对贷款资金去向进行监管,该贷款未用于购买原材料,于文波均用于偿还个人欠
款。2014 年 12 月 10 日贷款到期后,中信银行将于文波提供的 1,000 万元保证
金划扣冲抵贷款,剩余贷款华夏公司未偿还。

公告编号:2025-023

2014 年 8 月 13 日,于文波将华夏公司房产、土地抵押至大庆恒通典当有限
公司借款,该笔借款典当期满后,华夏公司不能偿还借款,大庆恒通典当有限
公司分别于 2015 年 3 月 4 日、2015 年 5 月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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