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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29 17:42:24 股吧网页版
鑫鑫龙鑫:鹏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对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29

关于黑龙江鑫鑫龙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的
专项说明

目 录

1、 专项说明 ...... 1-4

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山社区滨河大道 5020

号同心大厦 21 层 2101 室

邮政编码:518000

电话: 0755-82949959 传真:0755-82926578

关于黑龙江鑫鑫龙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

鹏盛A专函字[2026]00043号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对黑龙江鑫鑫龙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鑫龙鑫公
司”)2025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于 2026 年 4 月 27 日出具了带有包含与
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事项段的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报告编号:鹏盛 A审字[2026]00266号)。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股转系统公告〔2021〕1007 号)、《关于挂牌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审计工作提示的通知》(股转系统办发〔2022〕3 号)要求,并参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20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2020 年修订)》以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审计类第 1 号》的相关要求,就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我们在上述财务报表审计中,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21 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的重要性》,采用 2025 年营业收入作为基数的 1%计算了上述审计的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水平,金额为 270,000.00 元。

一、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的主要内容

(一)保留意见

(1)鑫鑫龙鑫公司因大庆华厦绿垣建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借款 2,800 万元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已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黑民终 382 号民事判决,鑫鑫龙鑫公司不服判决,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最高法院民事裁定,驳回鑫鑫龙鑫公司再审申请。鑫鑫龙鑫公司管理层未对该笔担保计提预计负债,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该笔担保对鑫鑫龙鑫公司财务报表具有重大影响。

(2)2020 年疫情形势严峻,全国开展防疫攻坚战,鑫鑫龙鑫公司于 2020 年
5 月购买了一批防疫设备,投入生产熔喷布及口罩。随着疫情逐步得到控制且好转
,公司已停止熔喷布及口罩生产业务。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该批设备已闲置
且未再生产熔喷布及口罩,在可预见的将来无法获取现金流;该批设备原值 1,860
.89 万元,累计折旧 980.39 万元,净值 880.50 万元,由于无法确认该批设备的
公允价值及其相应的处置费用,也未获取到相应的外部审计证据,对该批设备的价值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该事项对鑫鑫龙鑫公司财务报表具有重大影响。
(二)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

我们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如财务报表附注二所述,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鑫鑫龙鑫公司流动资产 6,381.07 万元,流动负债 7,406.22 万元,流动负
债大于流动资产 1,025.15 万元;鑫鑫龙鑫公司大额债务逾期未偿还,大额担保未履行。尽管公司采取了如财务报表附注二、(二)所述的改善措施,但这些事项或情况,表明可能存在导致对鑫鑫龙鑫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重大不确定性。

本段内容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

二、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发表包含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事项段的理由和依据

(一)保留意见

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第八条规定,(一)在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后,注册会计师认为错报单独或汇总起来对财务报表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二)注册会计师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但认为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我们认为上述事项对财务报表产生的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故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24 号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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