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3
公告编号:2026-001
证券代码:834534 证券简称:曼恒数字 主办券商:中信证券
上海曼恒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8 月 20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8 月 11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本案经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9 日收到上海市松
江区人民法作出的(2025)沪 0117 民初 17853 号民事判决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上海曼恒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清会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北京中匠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成娣
公告编号:2026-001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3、 第三人
姓名或名称:中移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昀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姓名或名称:江西省财信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应晨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姓名或名称:江西华天虚拟仿真示范基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尤祥国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
(www.neeq.com.cn)于 2025 年 8 月 22 日披露的《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
号:2025-015)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请求解除公司与被告 2022 年 12 月签订的《VR 内容采购协议》;
2、请求被告立即返还公司已支付第四阶段的内容制作费用 16,344,746 元;
3、请求被告向公司支付采购协议一约定的因延迟交付产生的违约金7,703,856.8 元;
4、请求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公告编号:2026-001
(一)诉讼裁判情况
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9 日收到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作出的(2025)沪 0117 民初
17853 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七百七十二条、第七百八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上海曼恒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和被告北京中匠云智能科技有限公
司 2022 年 12 月签订的《VR 内容采购协议》项下所有第四阶段课程约定内容,
于 2025 年 7 月 15 日解除;
二、被告北京中匠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上海曼恒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已付款 16,344,746 元;
三、驳回原告上海曼恒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62,043 元,财产保全申请费 5,000 元,合计诉讼费 167,043
元,由原告上海曼恒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53,453 元(已付,含财产保全申请费 1,600 元),被告北京中匠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113,589 元。若本案未提起上诉,负担案件受理费的当事人(已预交除外)应于裁判文书生效后 10 日内向本院交纳;若本案提起上诉进入二审程序,应根据二审裁判文书确定的案件受理费负担情况予以交纳。逾期未交纳的,依法强制执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的,可依法采取信用惩戒措施。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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