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0
公告编号:2026-002
证券代码:834534 证券简称:曼恒数字 主办券商:中信证券
上海曼恒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8 月 20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8 月 11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本案经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16 日收到上海市松
江区人民法作出的(2025)沪 0117 民初 21842 号民事判决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上海曼恒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清会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北京中匠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成娣
公告编号:2026-002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
(www.neeq.com.cn)于 2025 年 8 月 22 日披露的《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
号:2025-015)。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请求解除公司与被告 2023 年 5 月 31 日签订的《VR 内容采购协议》;
2、请求被告立即返还公司已支付的内容制作费用 8,826,030.9 元;
3、请求被告向公司支付采购协议约定的因延迟交付产生的违约金3,922,680.4 元;
4、请求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16 日收到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作出的(2025)沪 0117 民
初 21842 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上海曼恒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匠云智能科技有
限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31 日签订的《VR 内容采购协议》于 2025 年 8 月 16
日解除;
二、被告北京中匠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上海曼恒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容制作费 8,826,030.90 元;
三、被告北京中匠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曼恒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 1,000,000 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公告编号:2026-002
案件受理费 98,292 元,由被告北京中匠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财产保全申请费 5,000 元,由被告北京中匠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付上海曼恒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未交纳的,依法强制执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的,可依法采取信用惩戒措施。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暂未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已支付给被告但被告未按采购协议约定交付制作内容的部分,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已于以前年度全额确认资产减值损失,本次诉讼暂未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进一步影响。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积极跟进案件进展情况,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并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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