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3-27
关于对上海龙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上海龙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龙腾科技),住所地: 上
海市浦东新区南汇工业园区陶桥路 138 号 2 幢。
乔野龙,男,1954 年 12 月出生,时任公司实际控制人。
乔英,女,1978 年 8 月出生,时任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
人。
乔龙官,男,1964 年 10 月出生,时任公司实际控制人。
乔国龙,男,1968 年 5 月出生,时任公司实际控制人。
陶伟琪,女,1980 年 1 月出生,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龙腾科技有以下违规事实:
2019 年 4 月 11 日,龙腾科技实际控制人乔野龙、乔英、乔
- 2 -龙官、乔国龙所持公司股份 36,041,000 股被同时司法冻结,被
冻结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78.61%,如果上述股份被全
部行权,将导致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动,上述
事项于 2019 年 5 月 28 才补充披露。
龙腾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17 年 12 月 22 日发布)第四十八条
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20
年 1 月 3 日发布)(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五十一条的
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实际控制人乔野龙、乔英、乔龙官、乔国龙未能及时告知公
司重大事项,配合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第
七十五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时任公司董事会
秘书陶伟琪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
第三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业务规则(试行)》 (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 6.1 条和《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龙腾科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乔野龙、乔英、乔龙官、乔国龙、 陶伟琪采取出具警示函
的自律监管措施。
- 3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 《业务规则》 《公司治理规则》 《信息披露规则》
等业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
及时; 规范公司治理、诚实守信、规范运作。特此告诫你公司及
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
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
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
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公司监管一部
2020 年 3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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