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6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满洲里口岸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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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五月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满洲里口岸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满洲里口岸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满洲里口岸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本所及见证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证券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证券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进行见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信息披露规则》等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2025 年 4 月 23 日,公司董事会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于 2025 年 5 月
15 日召开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2025 年 4 月 23 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公
告并刊登了《满洲里口岸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通知》”,公告编号:2025-009)。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其他事项等。
(三)2025 年 4 月 24 日,公司董事会收到单独持有公司 1%以上已发行有表
决权股份的股东王泽军先生书面提交的《关于股东向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提议增加临时提案的函》,提请在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中增加临时提案。2025年 4 月 29 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公告并刊登了《满洲里口岸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议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9)。
(四)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5 年 5 月 15 日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公司董事
长王泽军先生因个人原因无法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公司董事杨继燕女士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时间、方式均与《通知》及相关公告中所公告的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和《满洲里口岸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召集,由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董事杨继燕女士主持,经本所律师核查,召集人有权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签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17 名,代表股份数 75,07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53%。
经核查,各股东均为截止 2025 年 5 月 9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三)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根据《通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方式进行。
(二)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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