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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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河马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河马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河马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上海河马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指派本所律师见证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的合法性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 2025 年 4 月 15 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
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提议召开,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15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上海河马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和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
经审查,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5 年 5 月 9 日上午 10:30 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的
召开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内容一致。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发出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内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 人,代表股份总数为 49,282,6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5.82%。
2、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外,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审议和表决,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会议通知列明
的事项如下:
1、《关于 2024 年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 2024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4、《关于批准报出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
5、《关于 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6、《关于 2025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7、《关于 2024 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8、《关于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9、《关于董事会关于 2024 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非标准意见专项说明的议案》
10、《关于监事会关于 2024 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非标准意见专项说明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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