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8
证券代码:834561 证券简称:磊鑫股份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深圳市磊鑫环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1 月 17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
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市磊鑫环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磊鑫环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 完整与及时,切实保护公司、股东、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磊鑫环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将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
的信息以及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而 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信息披露规则和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其他有关规定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网站上公告信息。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司经营、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经主办券商审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介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和公开、公平、
公正原则。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其
他有关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及 时、公平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公司董事长
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九条 公司披露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
主办券商审查的信息。公司应接受主办券商的指导和督促,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 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发现拟披露的信息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按照 主办券商要求进行更正或补充。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全国股份转让系
统公司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没有 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 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有充分依据证明其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
秘密,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严重损害公司利益 的,可以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豁免 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可 以披露 季度报 告。公 司应当 在本制 度规定 的期限 内,按 照全国 股 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 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
间,并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告知主办券商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