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26
证券代码:834562 证券简称:陆海环保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厦门陆海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厦门陆海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03
月 25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
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请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厦门陆海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厦门陆海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对外投资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保障公司及股东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厦门陆海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以获取长期收益为目的,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实物、无形资产等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行为:
(一)独资或与他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等经济实体;
(二)新增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三)现有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四)公司经营性项目及资产投资;
(五)股票、基金投资;
(六)债券、委托贷款及其他债权投资;
(七)委托理财;
(八)其他投资。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不包括公司购买原材料、设备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的行为、对外提供担保行为,以及以寻求短期差价为目的的股票、基金、期货、外汇及衍生金融工具等的投资。
第三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分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计价方式、账务处理等应严格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机构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分别根据《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所确定的权限范围,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子公司、分公司无权就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第六条 公司设立投资专门委员会作为总经理办公会的专门议事机构,总经理担任负责人,成员由公司高管和业务分管副总组成。投资专门委员会依据董事会及总经理办公会授权开展工作,负责研究、建议公司年度投资发展计划与方案(含预算)、对总经理决定权限范围内的重大投资项目进行评审、监控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度与关键风险、评估投资发展相关的核心激励机制方案,认真考虑对外投资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可靠性、真实性、客观性,在对投资方案进行充分的技术、经济以及财务分析的基础上,提供建议权。
第七条 公司董事长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新项目实施的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会及时对投资做出修订。
第八条 投资发展部是公司对外投资管理的核心执行与统筹协调部门,负责公司投资项目的全流程管理与实施,负责对新的投
资项目进行信息收集、项目开发、分析论证、提出投资建议及投资后评估等职责,为公司投资决策提供专业支持,并及时向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报告项目进展、重大事项及风险情况,确保投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提供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及股东会做出投资决策所需的必要信息和资料。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决策原则上应经过项目调研、可行性分析、项目立项、项目执行等阶段,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十条 公司投资项目经公司总经理审议形成具体意见后上报公司董事会予以讨论。公司对外投资交易事项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经董事会决议审议通过后,还须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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