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08-28 16:28:20 股吧网页版
特美股份: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28


证券代码:834565 证券简称: 特美股份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浙江特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 □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战略规划调整,公司暂不设立独立董事工作岗位,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 第七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

代表人。 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

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 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 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
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 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自行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应当说明理由并公
告。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
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
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
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由七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由五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
名,设董事长一人。
第一百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董事长应在事实发生 之一的,董事长应在事实发生
之日起三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 之日起三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

会议: 会议:

(一)十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 (一)十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

股东提议时; 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

提议时; 提议时;

(三)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三)监事会提议时;

联名提议时; (四)总经理提议时;

(四)监事会提议时; (五)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总经理提议时;
(六)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

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 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
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 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
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 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

会议。 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 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
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 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
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 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
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 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
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二)删除条款内容
第一百一十八条(后续条款编号前移)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
司担任除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
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
事。
第一百一十九条(后续条款编号前移)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
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

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及本章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
司整体利……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