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6
证券代码:834565 证券简称:特美股份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浙江特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议事规则已于 2025 年 8 月 26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
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特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浙江特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确保公司股东会 依法规范地召开,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证公司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 保证公司决策行为的民主、科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特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二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
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规则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一)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二)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
业务规则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
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五)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六)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第四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关联交易行为,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的交易。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
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
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
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召集人通知的其他具体地点。
股东会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根据需要,公司还可以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之一参加股东会的,即视为出席。
第七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
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相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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