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6
证券代码:834565 证券简称:特美股份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浙江特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议事规则已于 2025 年 8 月 26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
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特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特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的决策行为,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保障董事会 决策的合法化、科学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特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常设的经营管理决策机构,是股东会决议的执行机构,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应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在《公司章程》和股东会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接受公司监事会的监督,尊重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或建议。
第四条 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董事会成员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会议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包括安排会议议程、准备会议文件、组织会议召开、负责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的起草工作。
第二章 董事会的职权范围
第六条 一般职权范围: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方案;
(六)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总经
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
理人员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一)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
统业务规则、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财务负
责人
第七条 董事会对以下事项在以下范围内具有审查和决策
权:
(一)对外投资
单笔对外投资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且一个会
计年度内对外投资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二)收购资产
一个会计年度内收购的资产总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三)出售或转让资产
一个会计年度内出售或转让的资产(包括股权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四)向金融机构申请借款(含授信)
单个借款项目借款(含授信)金额不超过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40%,
且累计借款(含授信)余额不超过占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
(五)对外担保
仅为本公司控股的企业提供担保,单笔对外担保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累计对外担保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六)资产抵押
若公司资产抵押用于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借款,董事会权限依据前款向金融机构申请借款的权限规定;若公司资产抵押用于对外担保,董事会权限依据前款对外担保规定。
(七)关联交易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
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0.5%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万元。
(八)对关联方资助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
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3)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对同一对象
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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