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12-06
国信投行〔2019〕160 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
深圳市家鸿口腔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鸿口腔”或“公司”)作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辅导机构”)
与家鸿口腔于 2017 年 5 月 10 日签订的《深圳市家鸿口腔医疗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辅导协议》(以下简称“辅导协议”),国信证券作为家鸿口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辅导
机构,于 2017 年 5 月 12 日向贵局提交了家鸿口腔的辅导备案登记
材料并获得受理,并于 2017 年 8 月 17 日、2017 年 11 月 14 日、
2018 年 3 月 1 日、2018 年 5 月 28 日、2018 年 9 月 5 日、2018 年
11 月 28 日、2019 年 3 月 26 日、2019 年 5 月 20 日和 2019 年 8 月
28 日向贵局提交了关于家鸿口腔的第一期、第二期、第三期、第四期、第五期、第六期、第七期、第八期和第九期辅导工作进展报告。
国信证券结合实际情况对家鸿口腔进行了第十期辅导,取得了预期的效果。现将本期辅导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报告期内所做的主要辅导工作
(一)辅导时间
本期辅导期限自 2019 年 8 月 13 日至 2019 年 11 月 12 日。
在本辅导期,国信证券辅导工作小组严格按照辅导协议及辅导计划的时间安排及中国证监会对拟上市公司的有关要求,联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会计师”或“立信会所”)及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或“中伦律师”)
持续对家鸿口腔进行尽职调查,在前一期辅导工作的基础上对辅导对象持续进行辅导工作。
经过本期的辅导工作,进一步提高了家鸿口腔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 5%以上(含 5%)(或其法定代表人)股份的股东对证券市场及发行上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认识,使其充分理解作为上市公司在规范运作、信息披露和履行承诺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增强了法制观念和诚信意识;同时通过尽职调查和采取规范措施确认家鸿口腔已建立了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的内部决策和控制制度以及健全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达到预期的辅导目的。
(二)保荐机构、辅导人员组成及变动情况
国信证券原向家鸿口腔派出蒋猛、张炜、何雨华、解锐、贺志强、戴卫兵、郑尚荣、唐茜云、郭子铭九位具有辅导资格的人员;本辅导期内,因辅导工作需要,许敏慧加入辅导工作小组;因个人工作安排原因,蒋猛、解锐退出辅导工作小组。
许敏慧女士的简历如下:
许敏慧:国信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高级经理,法学学士,曾为执业律师。2014 年 3 月至今任职于国信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先后参与过先临三维、大乘科技、畅尔装备、爱用宝、东方富海等新
三板挂牌项目,并参与多个 IPO 项目尽职调查工作。
调整后国信证券对家鸿口腔派出的辅导人员为张炜、何雨华、 贺志强、戴卫兵、郑尚荣、唐茜云、许敏慧、郭子铭八位具有辅导 资格的人员,由张炜担任组长。上述人员均具备有关法律、会计等 必备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且同时担任辅导工作的企业均未超过四 家,并拥有一定的股票上市辅导、发行承销及上市保荐的工作经历, 具备从事辅导工作的能力和资格。
立信会所及中伦律师相关人员亦为本次辅导的专业机构,配合 国信证券为家鸿口腔提供专项辅导及日常辅导工作。
本报告期内,参与本期辅导工作的中介机构未发生变动。
(三)接受辅导的人员
接受辅导的人员包括家鸿口腔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公司 5%以上(含 5%)股份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或其法定代 表人)。具体名单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
董事长、总经理、持有公司 5%以上(含 5%)股份的自
1 郑文 然人股东、持有公司 5%以上(含 5%)股份的股东的执
行事务合伙人
2 王蓉 董事、副总经理
3 谢金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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