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3
证券代码:834572 证券简称:恒缘新材 主办券商:万联证券
湖南恒缘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9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
订<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湖南恒缘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恒缘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
金的存储、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障募集资金的安全,维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3 号——募集资金管理》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
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应严格限定用于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必须经过公司股东会批准,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其他相关法律义务。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
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
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
的,该子公司和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并确保本办
法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八条 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
称“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九条 公司每次募集资金应当单独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分别存储和管理。
第十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认购结束后一个月内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
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或主办券商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股票发行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
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用于《定向发行规则》禁止的用途。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三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一)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
(二)用于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
(三)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四)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五)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者挪用。
第十四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定向发行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
的,可以在募集资金能够使用后,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主办券商应当就公司前期资金投入的具体情况或安排进行核查并出具专项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置换公告及主办券商专项意见。
第十五条 公司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按计划正常使用的
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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