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0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恒缘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定向发行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二零二五年六月
致:湖南恒缘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南恒缘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恒缘新材”)的委托,担任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定向发行(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业务指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定向发行股票事宜出具《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恒缘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定向发行股票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申请本次定向发行股票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目 录
释 义......3
一、关于本次发行主体合法合规性的意见......5
二、关于发行人公司治理规范性的意见......8
三、关于本次发行是否需要履行注册程序的意见......9
四、关于本次发行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安排合法合规性的意见......9
五、关于发行对象是否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意见......10
六、关于发行对象是否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持股平台、私募投资基金,是
否存在股权代持的情形......14
七、关于发行对象认购资金来源合法合规性的意见......15
八、关于本次发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性的意见......16
九、关于本次发行相关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件合法合规性的意见......18
十、关于本次发行新增股票限售安排合法合规性的意见......19
十一、关于本次定向发行募集资金内控及管理制度合法合规性的意见......19
十二、律师认为应当发表的其他意见......20
十三、关于本次发行的结论性意见......21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意义:
公司/发行人/恒缘新材 指 湖南恒缘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定向发行股票、本 指 根据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进行的湖南恒缘新
次定向发行、本次发行 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发行股票的行为
在本次发行中认购股票的投资者,包括嘉兴瓴泓晟瑞
发行对象 指 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重庆峰米网络科技有
限公司及长沙值信志和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公司章程》 指 公司现行有效的《湖南恒缘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
《股份认购协议》 指 《湖南恒缘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附生效条件的股份
认购协议》
股转系统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股转公司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指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众公司办法》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股票定向发行规则》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
《发行指南》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业务指
南》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