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4
证券代码:834572 证券简称:恒缘新材 主办券商:万联证券
湖南恒缘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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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6 年 4 月 23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湖南恒缘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和降低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
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
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本制度所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全资、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及质押。具体种类包括银行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全资、控股子
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子公司发生对外担保,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子公司在对外担保事项递交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之前,应提前
五个工作日向公司进行书面申报,并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当日书面通知董事会秘书。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
制担保风险。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
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不得对
外提供任何担保。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除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外,还
必须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董事会有权对本制度十二条所列情形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审议批准。
第九条 应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以特别决议
形式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进行审议。
第十条 股东会在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过半数表决通过,在审议本制度第十二条第(四)项对外担保时应当取得出席股东会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 2/3 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一条 公司不得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
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担保项目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
(二)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三)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的;
(四)在其他企业存在经济纠纷,面临法律诉讼且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的;
(五)与公司已经发生过担保纠纷且仍未妥善解决的,或不能及时足额交纳担保费用的;
(六)公司前次为其担保,发生债务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七)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八)其他公司认为该担保可能存在其他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
第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必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六)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相关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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