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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3-14 15:32:45 股吧网页版
拜特科技: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3-14


证券代码:834596 证券简称:拜特科技 主办券商:平安证券
深圳市拜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3 月 13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
改<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5 票赞成,0 票弃权,0 票反对。

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深圳市拜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拜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与关联方的
交易行为,根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4号——关联交易》以及《深圳市拜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结合本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
开、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三条 公司应当采取措施规范关联交易,减少和避免关联交易。

第二章 关联交易及关联方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发
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提供财务资助;

提供担保;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签订许可协议;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销售产品、商品;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五条 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由第八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一致行动人;
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挂牌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第七条 公司与第6条第2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
第 6 条第 2 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第 8 条第 2 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2、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 6 条第 1 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本条第 1、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方:

3、 因与公司或者其关联方签署协议或者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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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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