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31
证券代码:834596 证券简称:拜特科技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深圳市拜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6 年 3 月 31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5 票赞成,0 票弃权,0 票反对。
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市拜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拜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以下简称“《定向发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3号——募集资金管理》、 《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深圳市拜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应遵循专户存储、规范使用、如实披露、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是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行为准则。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制度。
第五条 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公司在发行文件中承诺的募投项目。公司董事会应当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做到资金使用规范、公开、透明。非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依法作出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决议,任何人无权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七条 董事会应根据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九条 为方便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加强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公司实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
第十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公司董事会为发行股票批准设立的专户,并将专户作为认购账户,该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募集资金专户数量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同一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在同一专户存储。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股票发行认购结束后一个月内,与主办券商、存放募
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应当在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中一并提交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报备。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十个交易日内,公司应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并应由董事会按照股票发行方案所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方案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股票发行方案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在符合《定向发行规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后,可以使用募集资金。首次使用募集资金前,公司应当通知主办券商,主办券商应当对是否存在募集资金被提前使用、募集资金专户使用受限等异常情形进行核实确认,存在相关异常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报告并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通过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使用募集资金的,应当遵守《定向发行规则》及相关规定,涉及审议程序或信息披露的,由公司按规定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