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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29 00:00:00 股吧网页版
拜特科技: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追究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29


证券代码:834596 证券简称:拜特科技 主办券商:平安证券
深圳市拜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

追究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9 月 29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
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追究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5 票赞成,0 票弃权,0 票反对。

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市拜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深圳市拜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推进公司内控制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及《深圳市拜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度报告信息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
第四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应 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各项 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 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 进行年度报告审计工作。
第五条 公司有关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公司应按照本制度追究其责任。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 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公司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 有错必究,有责必问;
(三) 责任与权利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
(四) 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二章 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职责与分工

第八条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年度报告编制的组织工作和披露工作,具体负责年度报告的预约、编制的总体进度安排、报告内容的分工、编制过程中的总体协调、报告的统稿、报告的形式审查以及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报送、 披露工作,并对其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九条 财务部在公司财务负责人的领导下组织编制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表及与
财务数据相关的内容,并对其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条 年度报告信息披露中涉及到的公司业务部门及有关人员,应当按照分工及总体进度安排编制分部报告、提供满足要求的基础资料,并对其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第十一条 公司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应公司要求提供与年度报告信息披露有关的资料和数据的,应当对其所报送资料和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第十二条 年度报告经董事会审核通过后,由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根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报送要求和方式予以报送并披露。

第三章 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

第十三条 本制度所指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以下情形:
(一) 违反《公司法》、《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及其他有关年报信息披露之法律法规的规定,导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二)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重大遗漏,导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 违反《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其他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导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 未按照年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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