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7
证券代码:834599 证券简称:同力股份 公告编号:2025-079
陕西同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陕西同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4 日召开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11:修订《陕西同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次修订后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批准,待股东会通过后生效。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陕西同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陕西同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合
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陕西同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
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规定的方式,按规定的程序向社会公众公布。
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视同公司的重大信息,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北交所相关业务
规则的规定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北交所业务规则披露的信息,应当
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指定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替代信息披露,并应当保证公告披露内容的一致性。。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北交所《上市规则》或本
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北交所《上市规则》或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相
关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北交所相关规则确定的相关人员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
和协调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应当积极督促公司制定、完善和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代表董事会办理公司的对外信息披露事务。
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任职及职业经历及股票持有情况向北交所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董事会秘书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及时公告,同时向北交所报备。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八条 公司应当向北交所报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职业经历及持
有公司股票情况。有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上述报备事项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北交所报备。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签署的北交所业务规则及监管要求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新任董事应当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 1 个月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 1 个月内签署上述承诺书并报备。声明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持有公司股份情况除外),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更新并提交。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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