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7
证券代码:834599 证券简称:同力股份 公告编号:2025-083
陕西同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陕西同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4 日召开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15:修订《陕西同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
制度》;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次修订后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无须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陕西同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陕西同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明确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陕西同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
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存在《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未届满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职责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
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履
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定保密制度工作和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工作,在发生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北京证券交易所监管问询;
(五)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北京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的培训;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在知悉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及时予以提醒董事会,并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
(六)《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
出决议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决议。
第四章 任免程序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后聘任或者
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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