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7
证券代码:834599 证券简称:同力股份 公告编号:2025-072
陕西同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陕西同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4 日召开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04:修订《陕西同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
制度》;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次修订后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批准,待股东会通过后生效。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陕西同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加强公司信用和担保管理,确保
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陕西同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所
属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
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四条 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
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慎重、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
制担保风险。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
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提供担
保:
(一) 因公司业务需要互保的企业;
(二) 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
(三) 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
(四)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
以上企业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
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九条 申请担保人(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 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 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四) 申请担保人(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五) 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六) 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条 经办部门应根据申请担保人(被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
请担保人(被担保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等基
分管公司负责人和总经理审定后,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表决,并将表决结果
记录在案。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 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 在最近 3 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 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 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 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六) 董事会或股东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申请担保人(被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
施,必须与担保的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人(被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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