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2-02-14
上海鸿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2 年 2 月 10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制度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上海鸿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海鸿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董事会秘书的地位、任职资格
第二条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和资格,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对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报酬,为公司与有关监管机构的指定联系人。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监管机构之间的及时沟通和联络;
(二)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督促公司并组织制定、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投资者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的资料;
(四)按照法定程序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准备和提交拟审议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文件;
(五)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六)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相关知情人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并公告,采取相关补救措施;
(七)负责公司股东资料及相关会议资料管理工作,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控股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董事会、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八)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督促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九)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并提请列席会议的监事就此发表意见;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有关监事和其个人的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上,并应如实地向监管机构报告;
(十)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登记报备工作、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十一)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监管机构所有问询,并及时披露或澄清;
(十二)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介绍情况、提供资料,并做好独立董事与董事会其他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之间的沟通工作;
(十三)《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有关监管机构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相关监管机构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自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四)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五)公司现任监事;
(六)被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
(二)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尚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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