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6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湖北祥云(集团)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湖北祥云(集团)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祥云(集团)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年度股东
大会于 2025 年 5 月 23 日在公司行政办公大楼四楼会议室召开。国浩律师(上
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委托,指派经办律师出席会议见证。
本所律师遵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执业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湖北祥云(集团)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系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在对所有相关文件、资料和信息进行核查判断的基础上,依法对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愿意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召开。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30 日发布《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其中载明了
本次股东大会的基本情况(包括本次股东大会届次、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出席对象、会议地点等)、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其他事项等内容。经查验,该会议通知发布日期早于本次现场会议召开日前二十天,通知要素齐备。
按照上述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议案十三项。议案具体内容已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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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日发布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第九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以及有关决议事项的专项公告中予以充分披露。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如期于 2025 年 5 月 23 日在公司行政办公大楼四楼
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投票方式与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投票方式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治理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一)召集人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于 2025 年 4 月 28 日召开的
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会议人员
1. 出席会议股东资格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股东的签名、授权委托书以及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统计结果,本次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1 名,代表股份数共计97,012,05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8.4639%。
本所律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确认其参会资格均合法有效。
2. 其他出席/列席人员资格
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该等人员均具备合法有效的参会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治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审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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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共审议以下十三项议案:
1、《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公司 2024 年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的议案》
4、《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关于公司 2025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6、《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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