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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06-11 11:37:26 股吧网页版
关于对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6-11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2020 2
关于对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宋海英等相关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
决定
当事人:
宋海英, 女, 1976 年 5 月 27 日出生, 时任董事、 财务
总监兼副总经理。
吴晓核,女, 1976 年 12 月 20 日出生,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 宋海英、吴晓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华通”) 于
2016 年 4 月进行了一次股票发行,合计向 7 名发行对象发行
1,554,991 股,募集资金 13,994,919 元,发行后股东共计 19
人。本次股票发行过程中, 时任公司董事、财务总监兼副总
经理宋海英合计认购 622,222 股股票,其中, 17,777 股股票
系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吴晓核出资并交由宋海英代为认购
和持有。
截至目前,前述代持股票已全部清理完毕。
时任公司董事、财务总监兼副总经理宋海英虽未与吴晓
核签署书面股份代持协议,但实质已构成股份代持行为, 违
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
简称《业务规则》)第 1.4 条、第 1.5 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 2013 年 12 月 30 日发
布,以下简称《发行业务细则》)第三条、《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以下简称《发行规则》)第
四条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
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第五条的规定。
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吴晓核将股票交由他人代持, 违反
了《业务规则》第 1.4 条、第 1.5 条、《发行业务细则》第三
条、《发行规则》第四条及《公司治理规则》第五条的规定。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 宋海英、 吴晓核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业务规则》第 6.1 条
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
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宋海英、 吴晓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业务规则》《公司治理规则》《 发行规则》
等业务规则诚实守信、规范运作、勤勉尽责, 保证信息披露
的真实、 准确、完整。 特此告诫你方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
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
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
库。
亿华通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
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融资并购一部
2020 年 6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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