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6-11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2020 2
关于对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宋海英等相关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
决定
当事人:
宋海英, 女, 1976 年 5 月 27 日出生, 时任董事、 财务
总监兼副总经理。
吴晓核,女, 1976 年 12 月 20 日出生,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 宋海英、吴晓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华通”) 于
2016 年 4 月进行了一次股票发行,合计向 7 名发行对象发行
1,554,991 股,募集资金 13,994,919 元,发行后股东共计 19
人。本次股票发行过程中, 时任公司董事、财务总监兼副总
经理宋海英合计认购 622,222 股股票,其中, 17,777 股股票
系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吴晓核出资并交由宋海英代为认购
和持有。
截至目前,前述代持股票已全部清理完毕。
时任公司董事、财务总监兼副总经理宋海英虽未与吴晓
核签署书面股份代持协议,但实质已构成股份代持行为, 违
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
简称《业务规则》)第 1.4 条、第 1.5 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 2013 年 12 月 30 日发
布,以下简称《发行业务细则》)第三条、《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以下简称《发行规则》)第
四条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
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第五条的规定。
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吴晓核将股票交由他人代持, 违反
了《业务规则》第 1.4 条、第 1.5 条、《发行业务细则》第三
条、《发行规则》第四条及《公司治理规则》第五条的规定。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 宋海英、 吴晓核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业务规则》第 6.1 条
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
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宋海英、 吴晓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业务规则》《公司治理规则》《 发行规则》
等业务规则诚实守信、规范运作、勤勉尽责, 保证信息披露
的真实、 准确、完整。 特此告诫你方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
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
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
库。
亿华通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
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融资并购一部
2020 年 6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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