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6-12
公告编号:2020-046
证券代码:834613 证券简称:亿华通 主办券商:国泰君安
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醒股东提供股票原值、关联方信息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证券账户信息等资料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申请已获得上海证券交易
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受理,并于 2020 年 4 月 30 日通过
上交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召开的 2020 年第 21 次上市委员会会议审议。
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申请能够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将需要各位股东确认股票原值(限自然人股东)、提供关联方信息以及上交所证券账户等事宜,为了有效推进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进程并充分有效地保证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特对全体股东提示如下:
一、请自然人股东尽快申报股票原值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
公告编号:2020-046
准备完成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08 号)的规定,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公司在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需一并申报自然人股东持有限售股(即在公司上市前持有的股份)的成本原值(包括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税费)相关资料,并由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对申报资料出具鉴证报告。按上述通知规定,未申报限售股成本原值的股东,将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 15%核定限售股成本原值及合理税费。请各自然人股东结合自身情况决定是否进行持股成本原值申报,如进行申报的,按需提供下列资料:
1、 个人股东请提供股东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并注明
联系方式;
2、 由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会计师事务所或
税务师事务所对原值申报资料核查后出具的《鉴证报告》。
请股东将上述资料邮寄至“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010-62796418-818”
鉴于中登上海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公司股份初始登记完成后不再接受持股成本原值和《鉴证报告》的申报,故特别提示需申报持股成本原值的自然人股东务必将申报相关
资料或根据要求补充提供必要资料在 2020 年 6 月 30 日前邮
寄送达(以快递件签收时间为准)。若逾期不进行申报或者无法提供完整的持股成本原值详细资料,将视为放弃申报。
公告编号:2020-046
二、请股东提供上交所证券账户号及开户券商名称
为尽快将公司股票迁移至中登上海,请尚未提供上交所证券账户的股东将完整的上交所证券账户号及开户券商名称尽快将相关资料发送至公司邮箱 baoxingzhu@autoht.com。逾期未提供的,公司将把其股份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相关规定进行托管。
特此公告。
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6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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