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4
证券代码:834616 证券简称:京博物流 主办券商:中银证券
山东京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6 年 4 月 23 日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山东京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京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
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投资管理,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效益,维护公司形象和投资者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1 号—信息披露》、《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山东京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现金、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等可
供支配的资源投向其他组织或个人的行为,包括投资新建全资企业、与其他单位进行联营、合营、兼并或进行股权收购、转让、项目资本增减,以及购买股票、债券、国债、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等投资形式。
第三条 对外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
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
“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以及《山东京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山东京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元的。超出本条规定董事会决策权限的对外投资事项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本条规定属于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的对外投资事项,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管机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与其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对外投资,除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外,免于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对外投资涉及关联方交易的,还需满足公司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股东会或董事会对投资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投资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回避的程序按照《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及《董事
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对外投资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八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公司的对外投资
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合法程序通过,对外投资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
第九条 公司总经理负责组织对外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估,并应及时向
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会及时对投资作出决策。
第十条 公司有关项目承办部门,具体负责投资项目的信息收集、项目建议
书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项目申报立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协调以及项目后评价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门为对外投资的日常财务管理部门。公司对外投资项
目确定后,由财务部门负责筹措资金,协同相关方面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工作,并执行严格的借款、审批和付款手续。
第十二条 对专业性很强或较大型投资项目,其前期工作应组成专门项目可
行性调研小组来完成。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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