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4
证券代码:834616 证券简称:京博物流 主办券商:中银证券
山东京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6 年 4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拟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山东京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京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
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信息披露》、《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山东京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
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正,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
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并披露。
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以下统称“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任职及职业经历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上述人员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
第四条 公司应当在挂牌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任职、职业经历及持有挂牌公司股票情况。
有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上述报备事项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在两个转让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
第五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挂牌时签署遵守全国股份转
让系统公司业务规则及监管要求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
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2个转让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2个转让日内签署上述承诺书并报备。
第六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再行披露。
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网站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第七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制度规定的某些信息确
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公司暂缓披露、免于披露其他信息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相关信息未泄漏;(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在已作出暂缓或豁免披露处理的情况下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负责人要切实做好该信息的保密工作,配合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工作,且应当持续跟踪相关事项进展并及时向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报告事项进展。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密切关注市场传闻、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波动情况。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一)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二)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三)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披露
标准,或者信息披露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