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4
证券代码:834616 证券简称:京博物流 主办券商:中银证券
山东京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6 年 4 月 23 日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山东京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京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
管理和使用,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指公司通过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
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
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不得直接或间接占用或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
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五条 募集资金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公司董事会应制定详
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并应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并接受主办券商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现场核查,做到资金使用的规范公开和透明。
第六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
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公司董事会为该次发行批准设立的募集资
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并将专户作为认购账户,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专户管理。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主办券商;
(四)主办券商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五)主办券商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主办券商和商业
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六)公司、商业银行、主办券商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主办券商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第九条 公司认为募集资金的数额较大且根据募投项目的信贷安排确有必要
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的,在坚持同一募投项目的资金在同一专用账户存储原则的前提下,经董事会批准可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户。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主办券商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主办券商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应当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十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履行资金使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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