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4
证券代码:834616 证券简称:京博物流 主办券商:中银证券
山东京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6 年 4 月 23 日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山东京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京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
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山东京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合并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
下合称“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
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子公
司的担保;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本制度所称的“总资产”、“净资产”以公司合并报表为统计口径。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按照本规定履行相应的批准程序。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六条 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不得向子公司
董事会或股东会提交有关议案。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的对外担保事项,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
第七条 不得以公司财产为个人债务担保。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
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二章 担保对象
第九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子公司。
第十条 虽不符合第九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
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该申请担保人经营和财务方面正常,不存在比较大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且申请担保人或第三方可以其合法拥有的资产或其他权益提供有效的反担保,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可以提供担保。
第十一条 申请担保人应具备以下资信条件,公司方可为其提供担保:
(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符合第九条规定的;
(三)产权关系明确;
(四)公司能够对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
(五)公司为其前次担保,应没有发生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
(六)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并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或者良好的发展前景,并可以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财务资料;
(七)公司及子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被担保人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且经营活动现金流为正;
(八)没有其他不可接受的风险。
第十二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和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需
担保的数额相对应,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担保。
第十三条 公司为互保单位提供担保实行等额原则,对方超出部分也应要求
其提供相应的反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审批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相关部门应组织对被担保人进行尽职调查,对该担保事
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形成专项报告并参与拟定担保额度。公司各层级对对外担保需逐级审批;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报董事会审批,须经股东会批准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批,公司全资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除外。
第十五条 公司及子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
的,被担保人必须提供不低于担保金额的反担保,反担保措施须有财产作为抵押和质押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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