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4
证券代码:834616 证券简称:京博物流 主办券商:中银证券
山东京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6 年 4 月 23 日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山东京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山东京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职责
权限,规范监事会的组织和行为,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管理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山东京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监 事
第二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
第三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职
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第四条 监事按《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参加监事会会议并行
使表决权。
第五条 监事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诚信和勤勉地履行职责;
(二)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工作原则;
(三)按时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但应遵守《公司章程》中有关监事出席会议的规定;
(四)维护和保障公司的正当利益不受侵害,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收受贿赂,不得违规泄露公司的秘密。
第六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向监事会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
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时,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其辞职报告应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监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成监事补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监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第七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八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监事会设监事 3
名。其中 2 名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1 名由公司职工代表出任,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或更换。
第九条 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规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监事会主席的职权
第十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并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代表监事会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三)董事或总经理与公司发生诉讼时,由监事会主席代表公司与董事或总经理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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