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7
证券代码:834621 证券简称:润晶股份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云南润晶工程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1 月 26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云南润晶工程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云南润晶工程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
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和合规有效使用,最大限度的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及《云南润晶工程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
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
有效实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五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公司存在两次及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六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期货从业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专户内。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认购结束后一个月内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
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或主办券商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由董事会批准公司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并授权董事长具体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经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股票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
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公告披露。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
产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占用或者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应当按照发行文件中承诺的用途使用,且按照公司有关
内控制度及本制度的规定,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所有募集资金项目资金的支出,均先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使用募集资金的书面报告,内容包括:申请用途、金额、款项支付或划拨时间等,经如下审批流程后方可支付或划拨: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部门(或子公司)申请→公司募集资金使用部门(或子公司)领导审批→公司总经理审批→公司财务部审批后方可予以支付或划拨。若根据《公司章程》《云南润晶工程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云南润晶工程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云南润晶工程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章制度,募集资金的支出需要经过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先行通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再按照上述流程审批并使用。
公司通过上述分级审批及审议程序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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