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11-21
证券代码:834623 证券简称:聚海龙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
山西聚海龙电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董事长收到《山西证监局关于对公司、
董事长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关于对山西聚海龙电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于文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收到日期:2019 年 11 月 20 日
生效日期:2019 年 11 月 19 日
作出主体: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措施类别:行政监管措施
涉嫌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山西聚海龙电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董事长于文平
涉嫌违规的事项类别:
公司治理与规范运作存在违规、信息披露违规。
二、 主要内容
(一)涉嫌违规事实:
一、重大资产重组标的公司实现利润未达到评估预测
2018 年,公司以发行股份的方式向交易对方于文平等人购买其持有的山西华禧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禧电力)100%股权,此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根据公司披露的评估报告,评估预测重组标的华禧电力 2018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不低于 917.26
万元。2019 年 4 月 12 日,公司披露 2018 年年度报告,华禧电力
2018 年经审计净利润为 218.89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未达到评估报告预测金额的 50%。
二、2018 年年报追溯调整未及时更正
公司 2018 年、2017 年年报中披露的关于 2017 年的财务数据
均不相同,且 2018 年年报中,公司披露未发生因会计政策变更及
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情况。公司直至 2019 年 9 月 4 日
才披露 2018 年年报更正公告,对相关财务数据进行了追溯调整。
三、重大事项未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2018 年 1 月 12 日,公司向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社合作社联社
贷款 500 万元;2018 年 8 月 3 日,公司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山西省晋中市分行贷款 660 万元。根据《公司章程》规定,上述事项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但公司未提交董事会审议,也未进行披露。
四、重大事项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1、2018 年 1 月 12 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于文平为
公司 500 万元贷款提供抵押担保;2018 年 3 月 12 日,公司股东、
董事于一东向公司控股子公司华禧电力提供财务资助 500 万元。公司直至2018年8月10日才召开董事会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补充确认并披露。
2、2018 年 3 月 30 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于文平为
公司 500 万贷款提供质押担保,公司直至 2018 年 4 月 12 日才召开
董事会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并披露。
3、2018 年 11 月 16 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于文平与
配偶为公司 1500 万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公司直至 2019 年 4 月 10
日才召开董事会对该关联交易担保事项进行审议并披露。
4、公司 2018 年年报中披露 2018 年度公司对《公司章程》中
公司注册资本及公司股份总数进行了修改,公司直至 2019 年 8 月30 日才召开董事会对《公司章程》修改事项进行审议并披露。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如适用):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85 号)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的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3 号)第二十九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85 号)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中国证券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决定对公司及董事长于文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三、 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目前公司经营正常,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
重大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行政监督措施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是否存在因不符合创新层标准而被调整至基础层的风险:
□是 □否 √不适用
四、 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一) 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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