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23
证券代码:834623 证券简称:聚海龙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
山西聚海龙电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3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山西聚海龙电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山西聚海龙电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
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公司法》、《证券
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披露规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以
及《山西聚海龙电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
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
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推荐主办券商备案。
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
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
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公平信息
披露原则,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所有投资者在获取公司未公开重
大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第五条 公司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
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
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六条 除依法或者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以自
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
法或者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七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
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告。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
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内幕消
息。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企
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市场不同层次公
司的定期报告内容与格式有差异化规定的,公司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系统行业信息披露有关规定的
要求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应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
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
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
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
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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