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5-17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77号华贸中心3号写字楼34层
电话:(86-10)5809-1000 传真:(86-10)5809-1100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鄂尔多斯市中轩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鄂尔多斯市中轩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鄂尔多斯市中轩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于2019年5月16日上午10:00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兰花路333号世纪大厦15楼1508会议室召集召开的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法规”)及《鄂尔多斯市中轩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以下简称“程序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以及根据上述决议内容刊登的公告、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地点变更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和决议等,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事宜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必需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之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19年4月25日审议通过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同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刊登了《鄂尔多斯市中轩生化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届次、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并说明了公司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可以出席会议、委托代理人不必为公司股东等事项。公司董事会于2019年5月10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刊登了《鄂尔多斯市中轩生化有限公司关于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地点变更的公告》,将会议地点由“鄂尔多斯市中轩生化有限公司会议室”变更为“上海市浦东新区兰花路333号世纪大厦15楼1508会议室”。
本次股东大会共10项议案,分别是《关于公司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关于公司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关于聘请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预计2019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补充确认2018年度偶发性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补充确认2018年度对外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上述议案或议案的主要内容已于2019年4月25日公告。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于公告载明的地点和日期如期召开,其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包括股东及/或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以
下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3名(代表7名股东),代表股份492,344,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92%。
经验证,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股东代表外,其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