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8
北京新片场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北京新片场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由北京海纳艾美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在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0536281254。
第三条 公司于2015年12月4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北京新片场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东城区禄米仓胡同 71 号 3 号楼 6 层
601 室,邮政编码:10001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118.2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通过互联网的方式,搭建优秀创作人平台,持续不断产出年轻人喜欢的内容作品。内部鼓励全员创新,强调执行力,追求极致与完美,以不断成长为目标,建立新一代的传媒公司。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电影摄制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市场调查(不含涉外调查);企业形象策划;会议及展览服务;广告发布;广告制作;广告设计、代理;专业设计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化妆品零售;玩具销售;玩具、动漫及游艺用品销售;版权代理;知识产权服务(专利代理服务除外);企业管理;图文设计制作;文艺创作;教育咨询服务(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网络文化经营;食品销售;演出经纪;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出版物批发;出版物互联网销售;互联网信息服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出版物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
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姓名或名称、认购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如下。
认购股份
序号 发起人姓名 出资方式 比例(%) 出资时间
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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