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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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禾益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实施情况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19]第0719号
二○一九年五月
一、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方案 .............................................................................3
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批准与授权 .................................................................4
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实施情况 .....................................................................5
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披露 .....................................................................6
五、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协议、承诺履行情况 .............................................6
六、结论性意见 .....................................................................................................6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禾益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19]第0719号
致:江西禾益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西禾益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益股份”或“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工作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于2019年3月4日出具了《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禾益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法律意见书》(康达股重字[2019]第0002号)。
本所律师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实施情况出具《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禾益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除非另有说明,《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禾益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法律意见书》(康达股重字[2019]第0002号)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术语、名称、缩略语同样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制作相关文件时引用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内容,但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和确认。
现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方案
根据禾益股份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文件、《股权转让协议》、《重组报告
经核查,禾益股份拟以支付现金的方式收购颖泰生物持有的常隆农化2%的股权,本次交易的交易对价由禾益股份以其自有资金支付;本次交易完成后,禾益股份将合计持有常隆农化51%的股权。关于本次交易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资产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颖泰生物持有的常隆农化2%的股权。
2、交易对方
本次交易对方为颖泰生物。
3、交易价格
根据华康评估公司于2019年2月25日出具的《江西禾益化工股份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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