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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25 19:25:02 股吧网页版
晨光电缆: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25


证券代码:834639 证券简称:晨光电缆 公告编号:2025-065
浙江晨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

究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的修订经公司2025年6月23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浙江晨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晨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规范运作水平,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确保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
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的重大差错,是指年度财务报告及附注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或出现被有关监管部门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具体包括下述第七条列明的任一情形。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有关的其他工作人员。

第五条 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客观公正原则;

(三)有错必究的原则;

(四)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

(五)责任与权利对等的原则;

(六)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信息披露负责人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相关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八条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一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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