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12-23 15:33:01 股吧网页版
中纸在线:东莞市和鑫纸业有限公司章程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2-23


东莞市和鑫纸业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股东、公司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系规范公司组织与行为的法律文件,对于出资人、公司、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条 公司应坚持和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全面领导;坚持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相统一,建设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具备条件时,推进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覆盖。

第三条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章 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期限及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名称:东莞市和鑫纸业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住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伟丰路 5 号 5 栋 406
室。

邮政编码:523128。

第六条 公司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纸制品销售;纸浆销售;木材销售;软木制品销售;食用农产品零售;食用农产品批发;食品添加剂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再生资源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七条 公司的经营期限为长期,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
第八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00 万元。

第九条 公司可以增加注册资本和减少注册资本。

第三章 公司的股东

第十条 公司股东:中纸在线(苏州)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证件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件号码 91320500774652598K,住所:苏州市相城区太平街道金澄路 88 号。

第十一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由公司盖章。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四)取得和丧失股东资格的日期。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十三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二)要求公司为其签发出资证明书;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的方式分取红利;

(四)按有关规定质押所持有的股权;

(五)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决定、董事决定、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有权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在公司清算完毕并清偿公司债务后,按照本章程规定的方
式分配剩余财产;

(七)有被委派为董事的权利;

(八)董事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董事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第十四条 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应当按期足额缴纳本章程载明的所认缴的出资额;

(三)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四)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五)不得抽逃出资;

(六)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利益;

(七)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第四章 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

第十五条 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

股东名称:中纸在线(苏州)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认缴出资 500
万元,,其中,以货币出资 500 万元,已于 2013 年 5 月 22 日缴足。
第十六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认缴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